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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官微侮辱先烈,侮辱先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者:郑永刚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私人律师 |525人看过

今言法律|高校官微侮辱先烈,侮辱先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7日,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负责维护校团委新浪微博“每日一笑”栏目的学生,从笑话网“最新爆笑笑话”上复制转发了一条调侃革命先烈的笑话,校团委负责管理微博账号的人员于17:40发现了该条微博,立即上报团委老师,随即删除。

28日,该校于官微发布致歉信,称27日该校负责维护校团委微博栏目的学生,复制转发了一条调侃革命先烈的笑话,校团委负责管理微博账号的人员当日发现了该条微博,随即删除。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在致歉信中称,2018927日中午12:16,该校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表示,该微博内容是对革命先烈的不尊重,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我们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在此,向社会各界表示由衷的歉意,进行深刻的检讨!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还强调,此事暴露了我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信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下一步,我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革命先烈英雄事迹的学习宣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据悉,我国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于今年45月份颁布并实施了《英雄烈士保护法》,那么根据该法的规定,侮辱先烈的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权益保护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规定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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