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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者:郑永刚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40人看过


今言法律|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会有什么后果?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将不应得利益进行返还不当得利人亦有义务进行返还。

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的返还需要根据受益人是否为善意进行区分: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得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后果

如果受益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轻则会被受损人告上法院,重则还会构成侵占罪,届时得益人不仅要返还不当得利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相关案例

2014928日,洪某1在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713号成立长沙市雨花区威望大酒店,经营住宿业务,性质系个体工商户。2015721日,夏桔香应聘至酒店担任店长。20151122日,酒店管理人员洪某因病住院,委托夏桔香代为存管酒店营业款,2015127日,夏桔香利用存管营业款的机会,侵占营业款人民币30597元。经洪某1多次催要,夏桔香拒不归还。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桔香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予处罚。鉴于夏桔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夏桔香犯侵占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夏桔香退赔洪某1经济损失款人民币30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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