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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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代理被告胜诉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8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3)熟辛商初字第0059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示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可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3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云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4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钧、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对涉案显示屏主要配件像素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进行鉴定,后又依法委托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对涉案LED显示模组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后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44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钧、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6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P16全彩LED显示屏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可美国际品牌研展中心全彩显示屏(地点在常熟市苏常公路227省道68号穿湖大堤西主入口),合同价款为159000元,该款约定由被告分四期支付。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为被告制作并安装了合同约定规格的P16全彩LED显示屏,该显示屏由被告正常使用至今。被告除了支付其中的20%预付款31800元外,余款117200元(127200-三年保修期满后才支付的保证金10000元)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人民币117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原告提供的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示屏尺寸未按照合同约定,且显示屏本为彩屏,但至今彩屏不能显示,被告方曾多次要求原告更换并修理显示屏,但一直未果,因原告所提供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原告不出面解决,故抗辩拒付余款。


经审理查明

2011622日,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P16全彩LED显示屏制作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可美国际品牌研展中心全彩显示屏,项目地点位于常熟市苏常公路227省道68号穿湖大堤西主入口,显示屏规格为18.78㎡,显示屏像素为P16全彩,显示屏控制方式为网络同步控制;工程自甲方预付款到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工。因甲方原因(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有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经双方同意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因与甲方和乙方无关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乙双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材料和设备进场后,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后方可安装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进场材料及设备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使用的元器件必须是双方认定的品牌的合格产品,安装必须按规范保证不漏水漏电。乙方承担自竣工日期起,LED显示屏保修三年,在保修期内如因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不可抗力及非工程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工程总价款159000元(含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并审批手续办好后三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0%31800元。施工材料到达现场,经甲方验收认可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0%47700元。工程完工,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除保证金外的余款69500元。另外余10000元保证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由其自行负责等事项。附件中的"P16户外全彩模组相关技术参数"载明像素管:红管采用台湾光磊,绿、蓝管采用杭州士兰晶片;驱动IC:台湾聚积;灰度级别:显示10.7兆种颜色等。

2011623日,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31800元。

审理中,根据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对涉案显示屏主要配件像素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进行鉴定。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于2013129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LED显示屏的像素管无任何标识或标记,无法判断其品牌和制造商;LED显示屏尺寸基本符合合同要求(现场勘验面积为18.74㎡)。LED显示模组(模组)尺寸与P16户外全彩模组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不符,但对LED显示屏显示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LED灯驱动板上的恒流驱动芯片不是台湾聚积的产品,与P16户外全彩模组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不符。LED显示屏显示存在明显的色差,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修复方案为更换LED显示屏的全部LED显示模组。为此,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38000元。

审理中,根据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对涉案LED显示模组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42日出具《关于LED显示模组的价格鉴证说明》,该中心对标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作了大量的市场调查,经调查,本地制作该类彩屏,使用的LED模组以贴牌(深圳生产)为主,正品台湾光磊品牌产品价格无法调查,故LED模组价格无法确定。现根据市场调查,同标的物技术参数相类似LED模组拆除更换费用(市场均价)为8600元/平方米。备注:上述价格仅供参考;上述价格包括拆除及安装。

审理中,关于LED显示模组进场材料设备是否进行验收认可及工程完工验收的问题。原告认为安装前被告方已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了验收认可,具体验收人员不清楚。工程完工后没有进行验收,但被告已使用。被告认为其方未接到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通知,原告就擅自安装完毕。被告在工程安装完毕后请了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发现材料有问题,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更换并修理显示屏,但未果,导致被告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因原告所提供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原告不出面解决,故被告一直未付余款。


本院认为

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P16全彩LED显示屏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制作并安装的LED显示屏模组的像素管、驱动等与合同约定的产品产地、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均不符,造成LED显示屏显示存在明显色差,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上述主要部件非经鉴定不可能为被告所知晓,由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据此抗辩拒付余款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2644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鉴定费38000元,合计41764元,由原告常熟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负担的鉴定费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常熟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律师建议

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成品应及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相应的质量问题,并留有相关书面凭证,以免以后诉讼没有证据证明。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