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斌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赵XX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一大队行政赔偿裁定书

发布者:赵斌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
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一大队,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起凤XX。
负责人刘XX,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冯X,山西XX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编号140XXXX017088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并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8日下午,原告骑电动三轮车从上马街由西向东行驶,被告强行扣车。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执法没有敬礼出示证件,扣留车辆也没有开具扣车单,并且扣留车辆超过30日,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从伞儿树到迎泽西XX交通费,每天两个来回共计100元;二、孩子上下学接送交通费,从伞儿树到柳巷成成中学,每天两个来回共计80元;三、住宿费7个月8000元,误工费每个月5000元;四、精神损失费10000元。截止6月18日共计损失908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编号140XXXX017088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是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尚不具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