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2009年4月4日18时40分许,田某在吉林大街与中康路路口横过道路时被赵某驾驶×××号摩托车撞伤,双方协商未果。
田某一审胜诉
田某起诉至昌邑区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昌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一、赵某赔偿田某医疗费1393.00元、急救医疗费170.00元、护理费38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0元、交通费200.00元、误工费15400.00元、复印费23.00元,计23726.00元,已付1500.00元,剩余222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田某其它诉讼请求。
对方不服,田某二审败诉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二、赵某赔偿田某医疗费1393.00元,急救医疗费1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0元,护理费1774.08元,交通费200.00元,复印费23.00元,总计6160.08元。扣除赵某已支付田某1500.00元,余款4660.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
孟庆宇律师代理田某再审胜诉
田某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664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市中院再审本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宇,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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