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庆宇|时间:2020年04月28日|4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因拖欠被害人盛某钱款,同盛某发生争吵,后将此事告知李某及被告人张某等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孙某、倪某、苏某等人,由被告人胡某带领,驾驶车辆来到磐石市宝山乡街里,李某及被告人张某、孙某、倪某、苏某等人用拳脚无故将盛某、黄某、徐某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盛某左眼钝挫伤,鼻部外伤,鼻出血,构成轻微伤;黄某鼻部外伤,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倪某、苏某、胡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
胡某系南方人,在磐石市打工,涉案后其母亲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委托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多次会见了胡某,结合阅卷发现胡某涉案不深,主观恶性不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后,便在三个阶段分别为其积极争取从轻处罚。
3、总结
通过本律师的辩护,原来是第二被告的胡某在审判阶段改变为最后一名被告,最终获得从轻处罚,在判决后的一个月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