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李春雨律师
执业资质:1510120**********
执业机构: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34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