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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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5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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