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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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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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协议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47人看过

承包经营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在             设立了         办事处(下称:办事处),现乙方欲独立承包办事处予以经营,为更好的实现共赢,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       办事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作期限

1.1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乙方在              区域(下称:经营区域)内代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乙方不得超越经营区域范围进行经营,亦不得越级(跨过甲方直接与甲方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合作)经营。

2.2乙方在经营区域内的经营业绩计入甲方总的业绩量。

第三条:佣金及费用

3.1乙方每完成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乙方应当按客户融资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佣金。

3.2乙方收取服务费后,应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该税费由乙方承担。

3.3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渠道等变动情况,对佣金计算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4乙方每月应对以金融方式购车的客户数量及融资金额进行统计,并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通报。

甲方双方约定每月进行对账、结算,次月第7个工作日前,甲乙双方对乙方上一月开展的客户数量及融资金额进行统计、对账。若双方的统计数据不一致,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以甲方的统计数据为准。

3.5甲乙双方根据对账确认后的客户数量及融资金额按照第3.1条约定计算佣金数额。乙方应于双方对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佣金支付到甲方收款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若乙方未将款项支付至上述账户,视为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3.6甲乙双方约定,客户申请的融资款由甲方在收到金融机构融资款后   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下述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乙方保证上述融资款用于支付客户购车款,不存在未向客户发放车贷、向客户发放车贷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或挪作他用的行为,否则,需向甲方支付客户融资款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其余损失。

3.7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客户的融资额度,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3.8协议期间,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相应的赔偿额,不足部分,乙方另行赔偿。协议期满,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应在协议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作职责

4.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通知的材料要求,依法、客观、谨慎地收集、审核、见证、整理与租赁客户有关的申请、资料、证明、文件等(下文统称为:“材料”),并及时、准确的将相关真实材料提供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向金融机构提供。材料的范围、样式、流程、标准及金融机构放款条件由甲方在金融机构确定后另行通知乙方。

4.2乙方应对第4.1条所述材料原件予以审查,就材料的真实性向甲方负责。

4.3经乙方自行筛选、判断,认为其所掌握的租赁客户材料符合甲方通知的核准条件的,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甲方,并由甲方向金融机构申请核准。

4.4 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核准通知后,乙方须安排客户当面签署《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主要条款)》、《抵押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等申请汽车融资租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对该签署过程进行见证。

4.5乙方应核实并保证签署上述租赁材料的人为金融机构在核准通知中所指定的客户本人,且其签署的是该客户本人的正式、有效姓名。

4.6乙方应指定两个见证人并在甲方进行备案,并分别刻“原件已收取”、“原件已见证”两个专用章。

见证人信息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样本: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样本:            

指定见证人需在每份申请材料上盖“原件已见证”或“原件已收取”章予以确认。“原件已收取”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收入证明、流水、居住证明、水电气账单;“原件已见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

4.7乙方收集完毕租赁客户所签署的全部申请材料后,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在租赁客户签署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签署的材料原件连同乙方出具的《见证声明》送至甲方。

4.8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按照甲方与金融机构的约定进行申请放款等相关程序的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4.9乙方应协助甲方及金融机构对租赁客户进行债权清收。

4.10甲方免费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对乙方开展租赁业务代理给予积极支持。

4.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金融机构相关的汽车租赁产品、租赁产品政策及内容。协议期间,若金融机构对其租赁产品及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的,则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五条:票据、印章

5.1因租赁业务收款需要,甲方为办事处刻制“成都和信通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   办事处收取佣金专用章”(下称:印章),该印章只限乙方收取客户服务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擅自将印章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2协议期间由乙方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并在甲方进行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乙方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至少在变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重新向甲方办理备案手续。

5.3乙方应在协议期满当日将印章及盖有该印章的所有材料交回甲方处。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6.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乙方并不存在虚构、引导、协助或与租赁客户串通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行为。

6.2乙方同意及时向甲方通报租赁客户在办理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及投诉。

6.3乙方保证在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向租赁客户作出融资额度、租赁报价、租赁期限等任何相关承诺。

6.4乙方不得为租赁客户垫付汽车租赁业务中要求的购车首付款。

6.5乙方保证及时办理或督促租赁客户办理租赁汽车的抵押登记、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6.6若金融机构或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材料,同意在未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证件前对租赁客户提前放款的,则乙方同意按本条下述约定为该租赁客户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6.1保证范围:《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6.2保证期间:自金融机构放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之日止。

6.6.3金融机构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若甲方仍未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材料原件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租赁客户尚未付清部分的租金本息及有关费用,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7乙方承诺在注销《抵押合同》所涉车辆的抵押登记时,积极配合甲方或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6.8乙方保证督促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客户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为所购汽车购买不低于一年的汽车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即将到期时,乙方亦保证督促客户办理续保手续,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有义务协助客户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

6.9办事处为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办事处由甲方承包给乙方经营,由乙方进行独立核算。乙方作为该办事处承包人,负责办事处的相关经营事务,办事处的运营费用、成本、相关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10乙方因租赁业务及相关事务需对外承担责任时,乙方保证由乙方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若相关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额予以赔偿。

6.11乙方每月应按甲方要求完成      的租赁销量,若乙方未完成该销量,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亦有权将办事处租赁业务承包给任何第三方或由甲方自己经营。

6.12乙方必须以甲方或办事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拓渠道、进行宣传,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6.13乙方承诺办事处的办公面积、形象装饰、装修风格、商标标识、办公标准及条件、宣传资料印制及内容、业务流程等均按照甲方的基本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14乙方应保证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妥善、友好的处理与办事处所在地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关系。若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受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处罚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所需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6.15乙方应将乙方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报甲方进行备案。

6.1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明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17甲方或金融机构对租赁客户进行债权清收的过程中,乙方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租赁客户的相关信息、代为通知、保管租赁车辆。

第七条:协议变更、终止、解除

7.1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外,乙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擅自退出合作、终止协议的,应赔偿甲方预期可得利益及其他损失。

7.2乙方未尽审查义务或与租赁客户勾结、串通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材料、信息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3乙方在金融机构放款后,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相关证件的,甲方可以对其进行催告,若乙方在催告后3个日历日内仍未向甲方提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4协议一方如需续约的,应至少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就续约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向甲方支付佣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客户申请的融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滞纳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2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租赁客户资料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8.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标的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向甲方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相关证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滞纳金,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笔融资款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乙方拒不退回该笔融资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其他笔融资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在甲方提供相应凭证后,由乙方予以赔偿。

8.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使用融资款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      元/次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宣布该笔融资款提前到期并予以提前收回。乙方拒不支付罚款或拒不退回该笔融资款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其他笔融资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违约。一方违约的,须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的赔偿数额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额为准。

8.6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其中,律师费按标的额    %计收,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收。

第九条:保密

9.1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政策、渠道、宣传资料、财务信息、档案资料、本协议内容及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事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透露、传播,同时,甲方保证在协议期满后或终止合作后的2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协议约定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9.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予以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9.3本条约定的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若双方于协议终止、解除后违反保密义务的,亦应按本条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因履行本协议所致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及未尽事宜,双方均应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11.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成都和信通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见证声明

成都和信通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在此特别声明,根据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我方特指定          (下称:见证人)代表我方履行见证义务。

上述任一指定见证人,一经在《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租赁业务申请材料等(下称:文件)上加盖“原件已见证”或“原件已收取”的专用章,同时在本《见证声明》上签字的,即表明:

1.我方已严格按照《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及贵公司的要求,当面见证了租赁客户签署了相关文件或当面收取了相关文件的原件。

2.租赁客户已向我方提供了其有效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原件,其在相关文件上所签署的姓名或名称与前述材料原件上所示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

3.我方已经严格审查了上述相关文件,并保证该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我方承诺,若更换上述见证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贵公司。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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