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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是本地人,能在本地法院起诉还钱吗

发布者:龚晓菲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372人看过

借款人不是本地人,能在本地法院起诉还钱

张某与高某系生意伙伴,因资金周转需要,高某向张某借款100余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高某未能按期还款,张某经多次催讨未果,现准备起诉高某要求其还钱,但因为高某不是北京当地人,而是山东某地人士,李某非常担忧,怕去高某老家山东的法院起诉,张某找到律师把自己的担忧说出来,律师告诉张某,其与高某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又属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张某起诉高某要求清偿借款,争议标的是高某是否应当还款或还款金额多少,也就是说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在该争议标的下接收货币一方为张某,故张某住所地就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张某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某完全可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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