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成交价过低,显失公平可撤销
【案情】
陈某诉称:陈某为帮朋友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向案外人刘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整。为此,在刘某的安排下陈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出卖涉案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公证。由于融资困难,陈某没有按时偿还该笔借款。刘某将涉案房屋卖给了常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一百五十余万元。陈某认为,涉案房屋的出卖陈某不知情,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出卖的价格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评估涉案房屋评估价格为二百六十余万元。而刘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房出卖给常某,对陈某来说显失公平。陈某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我与常某签订的关于北京市×××号楼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常某辩称,陈某与刘某在公证处办理委托买卖涉案房屋公证,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刘某有权买卖涉案房屋。刘某持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应认定为我与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我的购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我名下。根据《物权法》我购房构成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陈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撤销陈某与常某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案外人刘某与陈某签订公证委托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利。而后,刘某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与常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使得陈某利益严重受损,而房屋受让人常某却因此获取巨大利益。陈某与常某的权利义务处于严重的不平衡之中。现陈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