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多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时,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均由夫妻一方抚养?
在二胎政策放宽前,实践中以双方各抚养一个居多,但是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宽,多数法院已改变了传统的裁判规则,法院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实践中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抚养条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裁量。
郑某和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后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庭审中,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执业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的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1、准许郑某和肖某离婚;2、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携带抚养。
郑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上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本案中,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认为双胞胎子女确定有肖某抚养更为合法合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和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的特点,以及孩子对抚养权归属的自身意愿,对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感依赖等方方面面。 对于多个子女的家庭,不再为了平衡父母双方对抚养权的要求,以及给付抚养费的问题,而判定双方各抚养一个,切实做到以孩子的成长利益为最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