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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 同性伴侣之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应当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2024-06-24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先生和B先生是一对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之间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往来,其中包括A先生向B先生转账的数笔款项。分手后,A先生要求B先生返还这些款项,其认为双方不成立夫妻关系,产生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B先生则认为这些款项是A先生自愿赠与的,无需返还,后协商不成A先生诉至法院。

融家分析


本案A先生与B先生为特殊的情侣关系,双方曾共同生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同性伴侣之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应当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首先,我们知道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赠与人不得再要求返还。而借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借贷行为是一种有偿合同,借款人需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并可能支付利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本案中,要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关键在于双方的约定和证据。若A先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借条、借款合同、事后追认的聊天记录、曾有还款的事实等),则这些款项应视为借贷;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据,但B先生能证明这些款项是基于特殊关系(如共同生活、情感关系等)而自愿赠与的,则可能认定为赠与。

最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关系、经济往来的具体情况、款项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双方之间存在亲密关系、同居生活、经济往来频繁且未明确约定为借贷,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为赠与。

律师建议


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同性伴侣之间的经济往来时,应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双方有意形成借贷关系,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条款;若双方是基于特殊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则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赠与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在分手后处理财产问题时,协商优先,再遵行相关法律法规,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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