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和小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想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争议不是很大,唯一的焦点就是一套房屋是否可以分割?小明的父母于2019年、2020年分别去世,均未留有遗嘱,小明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在其父母去世后,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继承了父母留有的存款;另外小明父母还遗留一套门市房,在父母去世后,小明用该房屋的一楼来出租,每年租金8万元,二楼用来自己居住。
现双方离婚时,小芳认为小明的父母没有遗嘱,这房屋属于小明法定继承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认为,这房本上的名字还是其父母的,还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小芳想要分,那他就放弃。小明现在放弃还有用么?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遗产所有权呢。
1、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放弃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权而不是所继承的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抽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不得分割。本案中,小明已经办理了继承其父母存款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继承了其父母遗留的存款,那就说明小明并未放弃继承权,对其父母遗留的所有财产都有继承权。
2、涉案房屋是小明父母的遗产,其父母未留有遗嘱,小明是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从小明父母去世开始,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瞬间发生转移即从小明父母所有变成归小明所有。另小明在其父母去世后已经占有并使用该房产,再次用其行为表示其父母遗留的房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现在,在双方离婚时小明再表示放弃继承,他放弃的已然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
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小明父母遗留的房产归小明和小芳共同所有。现在双方离婚时,小明表示要放弃,其放弃的是房屋所有权,且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放弃行为因不属于家庭日常需要,对小芳不能发生效力。同时从某种程度来说小明的放弃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小明放弃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