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否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在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不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超过12月的停工留薪期是需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而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是不需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25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四)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在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枣庄地区法院存在法院结合伤者的伤情和住院情况,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酌定停工留薪期的类案判决(2022)鲁04民终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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