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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配偶以伤者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彭德行|时间:2024年08月28日|7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伤者在工地因第三者侵权受伤,工地方与伤者签订协议(伤者一方是伤者配偶代签)

和解协议:一、甲方受伤后,乙方出于人道主义共向甲方垫付医疗费xx元。二、甲方不得起诉乙方,甲方起诉第三者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垫付的医疗费xx元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得的赔偿款中优先扣除偿还乙方,赔偿款打到甲方账户。三、甲方承诺无论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四、甲方对以上约定已明确知晓,并经相关法律专业咨询后自愿同意。五、本协议签订后即生效,如何一方不得反悔,如反悔,乙方随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xx(代签:xx),乙方:xx公司盖章

律师观点:如果没有得到伤者的追认,则该协议不生效,也就是说,该协议对伤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观点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民法典第506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和解协议免除了被告自身责任(免除了被告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排除了原告享有的法定权利(原告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这个协议是妻子xx签完回去说的,当时说要给我保全,如果不签不给办,我当时没有认可这个协议,xx把协议拿回家给我看了,我不认可,签的时候我不知道

法院观点:伤者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亦对和解协议不认可,该和解协议对伤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典

503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50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07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延伸:

效力待定合同:

民法典14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71日起施行)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31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效合同:

14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46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5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5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超越权限、超越经营范围 —— 签订的合同 —— 的效力

民法典

50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九民纪要(2019年)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05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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