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 田飞律师
【案情介绍】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9月10日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9月17日)试用期间工资18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100元。单位每周工作六天制,每天工作八小时。被告一直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原告从未休过年假。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属于自动自愿离职还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委托田飞律师后,田飞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调查,多处到原告单位查堪现场和取证。
【审判结果】本案经过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经过全部庭审过程,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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