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 田飞律师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27日,原告驾驶辽AZ****号车行驶到沈阳市大东区德增街时,被被告王某驾驶的辽AJ8**B轻型厢式货车追尾。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沈阳新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修车费26240元。被告无故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交警部门认定无任何责任,自行垫付修车款后花费了26240元。但因肇事方无故拒绝赔偿使原告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受到了无故的财产损失,原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找到了田飞律师,本案责任明显,没有任何争议,贵在争取时间,为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田飞律师在接受了案件委托后立即开展了取证工作并马上启动了诉讼程序。
【审判结果】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经过举证及全部庭审过程后,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