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 田飞律师
【案情介绍】原告2012年11月1日到被告一工作,双方2013年3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被告一将原告派遣到被告二处工作。2014午11月6日被告二以原告不适合岗位工作为由辞退原告,被告一又以没有岗位可安排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原告是刚刚毕业不久的小女孩,初到工作岗位,工作形式是劳务派遣。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未满时,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以违法的理由解除了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解除应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并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原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事实及证据,也提供不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给了劳动者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