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中行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纪X,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远,男,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毕X君,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军,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军区联勤部修缮队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1XX号2XX.
委托代理人:田飞,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威,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X桃,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XXX号1XX。
委托代理人:李长仁,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市XX局因房屋撤销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邵X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XX市XX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邵X军的撤回起诉申请与上诉人XX市XX局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XX市XX局撤回上诉;
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承担。
审 判 长 王继东
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
代理审判员 杨晓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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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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