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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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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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撤销违法房屋登记案件

发布者:田飞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1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中行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纪X,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远,男,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毕X君,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军,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军区联勤部修缮队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1XX号2XX.

委托代理人:田飞,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威,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X桃,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XXX号1XX。

委托代理人:李长仁,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市XX局因房屋撤销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邵X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XX市XX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邵X军的撤回起诉申请与上诉人XX市XX局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XX市XX局撤回上诉;

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承担。

审 判 长  王继东

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

代理审判员  杨晓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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