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律师网

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山东

林燕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4645457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子肇事逃逸撞死亲父 肇事逃逸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者:林燕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479人看过举报

事件:

  日前,菏泽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菏泽至牡丹区小留镇的259省道常刘庄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留有一辆轿车和一辆三轮车,但轿车司机却不在现场。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比对两辆车碰撞痕迹,民警确定遗留在现场的车辆为肇事车。

  民警走访调查得知被撞人员为常刘庄村村民杨某某,杨某某被撞入路边沟内,被送往医院后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然而,杨某某的家人却告知办案民警不要追查了。

  原来,蹊跷的背后另有隐情。民警经过调查得知,肇事人竟是受害人杨某某的儿子杨某,依法传唤杨某后,杨某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多方调查得知,事发当天晚上,杨某在外吃饭,杨某某见儿子深夜未归,骑着三轮车外出寻找未果后回家;此时的杨某也在驾车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撞上前方一辆三轮车。杨某并不知道骑三轮车的正是自己的父亲,担心承担责任,杨某下车后弃车逃逸。

  次日,家人找到了在外躲藏的杨某,杨某这才知道自己肇事逃逸受害人竟是自己的亲生父亲。

  交警部门表示,该案中受害人和肇事人虽是父子关系,但肇事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有逃逸情节,他依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该案仍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中。

  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担以下后果

  第一,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自己承担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第三,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烟台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4645457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0946

  • 昨日访问量

    6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燕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