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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

发布者:林燕|时间:2017年06月16日|1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案件的类型及发案原因
  1、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以轻伤居多,所以多为刑事自诉案件。从澧县法院审结的此类故意伤害件看,夫妻反目、兄弟相煎、父子(翁婿)成仇皆有之。近半年来,该院先后审结了妻子诉丈夫、哥哥诉弟弟、岳父诉女婿等自诉案件。虽然此类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从案件事实来看,均是因为夫妻关系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而引发。
  2、因邻里纠纷、土地权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多发于农村,并且大多造成被害人重伤。近三年来,该院每年均受理因为宅基地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多起故意伤害案。因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逐步规范,农村村民在房屋翻修、新建过程中经常因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纠纷而致伤害案件发生。其次,前些年因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造成土地空置,但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后,引发了新一轮的种田高潮,又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进行,从而导致土地、林地权属纠纷频发,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3、因偶发性事件、报复行为或争强斗狠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多发于城镇,且部分案件系团伙作案,并以青少年作案居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从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看,有因偶发性言语不合或肢体冲突导致矛盾升级,造成故意伤害;有因经营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有因纯报复行为导致故意伤害;有因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形成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伤害后果比较严重,造成被害人身体残疾或死亡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以上三类故意伤害件的发生,主要存在下列因素:
    1、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淡薄。澧县属农业大县,农村人口较多,大量的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处理纠纷和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遇事不冷静,行为粗暴,某些当事人心胸狭窄,遇有矛盾,不想设法化解,而是图谋报复。不愿求助于相关组织,也不懂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内心的忍受度达到了极限,冲动完全替代理性,追求快速泄恨。

    2、基层调解功能发挥不足,部分民事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家庭生活纠纷等,如果发生初期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或者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就会引起矛盾激化。
    3、业余文化生活贫乏、西方及港澳台暴力文化的影响。不少青少年思想单纯而激进,接受新生事物快,因受西方及港澳台影视作品中暴力及其他不健康东西的影响,争强斗狠,拉帮结派,暴力倾向严重。
 4、基层防范网络不健全,普法教育滞后。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市场经济成分异常活跃,新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虽然国家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但由于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面对频频发生的伤害案件,处理、解决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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