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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借钱不还,又搞失踪怎么办?

发布者:林燕|时间:2017年06月16日|1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一种,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办理案件的要求非常高。

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在代理当事人进行立案的过程中,严格一些的立案法官就会问,哪里可以体现出你们是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马上面临选择是按照民间借贷起诉还是不当得利起诉。民间借贷必须证明双方有接借贷的合意。如果没有借贷合意,即使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也将将驳回起诉。

有的当事人想,我先打借贷,如果输了,再按照不当得利起诉。实际上,在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已经将案件定性为借贷进行举证,到不当得利案件中推翻自己所陈述的,转而讲不当得利,这也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

因此,在接待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时,事无巨细,必须详细问清楚来龙去脉和相关证据,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一审法院将案件列入速裁案件进行审理,法官对于当事人的证据、证人、案件事实都没有仔细审核,认为双方无借贷合意,当庭判决我方当事人败诉。经过笔者二审代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笔者详细举证、反驳被告的不实之词,向法庭证明了借贷的合意,重审判决我方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钱款如何交付

如果是现金交付,必须向法庭讲清楚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场景、在场人、金额、甚至钱的捆数、用什么袋子装的等等。这也需要律师将相关工作做仔细。

如果涉及大额现金交付,还需提供银行取款凭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有出借能力和提供大笔现金的能力。在经济状况日益改善的今天,提供大量现金成为可能。但社会金融网络的发达,又使得动辄带着大量现金进出成为不正常的现象。如何陈述事实,是一道题。

笔者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现金交付借款的案件中,被告当庭否认收到借款。此时,原告非常被动。原告也无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交付给了被告。笔者通过两次庭审,抓住了被告向法庭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事实。最终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三、借条如何书写

对于现金交付的,必须写清楚已经收到借款现金多少钱。

对于管辖,必须写清楚,民间借贷很多是个人为借款人,这就为将来诉讼的地点带来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借条中将管辖地约定好。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要求其配偶一起作为借款人签字或者保证人签字,为将来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债权人要注意的是保证的期间法律是由规定的。因为,有的借款期限非常短。债权人只想着借款有2年的诉讼时效,可是保证往往只有6个月保证期间。准备起诉时,发现保证期间已过,后悔莫及。

四、是否可以利滚利

笔者认为,应当认可,民间借贷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应当尊重。

重庆高院在几年前认可了利滚利。

1、“利滚利”是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有效,乃属正常。重庆的做法仅是还了其地位。况且,银行都一直可以利滚利,为什么老百姓不可以?银行虽是金融机构,但也是民事主体,而且这个民事主体的钱绝大部分是来自储户的。银行用别人的钱可以利滚利,老百姓出借自己的钱不可以利滚利。实在是难服众。

2、认可“利滚利”不存在孰强孰弱的问题。很多人会说:出借方强势,有钱人,认可“利滚利”,对借钱的一方不公平。这是一个伪命题。捡垃圾辛辛苦苦积攒的钱,可以出借吗?可以,他强势吗?房地产老板可以向别人借钱,他弱势吗?现在社会进入一种病态讨论,出现一个问题就往穷富,强弱上靠。何必呢?

3、认可“利滚利”会使重庆司法处于被优先选择的有利处境,变相是一种管辖权争夺。我如果代表出借资金的客户,我强烈建议客户一定将纠纷处理的法院约定到重庆去。有的人会说,如果借款双方都不是重庆的怎么办?那也很简单。先在协议上约定:本协议签订于重庆市某某区;然后在管辖上选择该区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因此,如此约定完全合法。这样一旦纠纷发生,大家到重庆去打官司,“利滚利”就会得到支持了。

4、切记:“利滚利”不等于“上不封顶”,不等于高利贷,四倍银行利率的尚方宝剑仍然威震全国。

看似简单的案件,更能体现律师的水平。抓住每一个细节,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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