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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合同关系存在?

发布者:丁佳倩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09人看过

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合同关系存在?

案情简介:甲运输公司将其客户乙公司委托其运输的货物转交丙运输公司运输,丙公司又将此货物交由陈某个人运输。但是丙公司和陈某仅仅口头约定运输事宜,并没有签订合同。陈某按照与丙公司的约定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丙公司按照口头约定将运输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汇到陈某的账户。2012年9月到2012年12月期间,丙公司和陈某之间的合作一直正常,但是2013年3、4月,丙公司以陈某丢失运输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用。陈某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时,陈某提交了货运代理凭证、甲公司的物流详情单和乙公司的出库凭证,用以证实自己与丙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将委托运输的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收货人在相关单据上加盖了收货凭证。丙公司主张陈某曾丢失货物,回单没有盖章及签字,不同意支付运费。但是丙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本案中,丙公司和陈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陈某实际上为丙公司运输货物,陈某和丙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运输关系,陈某依约定履行了运输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义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当时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全面履行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丙公司提出陈某在运输期间造成了货物丢失及不同意支付运输费用的抗辩理由,因为丙公司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陈某相应运输费用。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而实际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则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合同。所谓事实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相互达成缔约合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事实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过传统的确定的缔约方式,但仍旧有合意的存在,经得起要约和承诺理论的推敲。

那么,在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证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上述待证事实呢?

律师建议,当事人此时可以从其他物证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入手,这些材料可以起到对合同内容的证明作用。

其他书证、物证,如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中所接触的书面文件、物件等,虽然这些材料并不是书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对合同的内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下面我简要分析另外两种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

所谓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一般说,凡能了解事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对当事人说的话语并不是证人证言,而是证人向法院或侦查机关作出的陈述才是证人证言。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内容的证人,让证人证明合同的内容。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所谓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将协商过程及内容记录下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刻录成光盘以后提交法院。对于录音而言,当事人还应当将录音中各个发言人及其发言的内容详细整理为书面材料,和刻录后的光盘一起提交法院,这样才能更加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从整理后的材料中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

以上,愿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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