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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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中的逃逸认定

发布者:丁佳倩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2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交通事故类的案件比较简单,但该案还是值得参考。

在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有“该车出事之后驶离现场”这样的字样,那这就是否是逃逸行为?

关于该点纠纷,本案从一审一直打到二审。

判决书此段值得参考——

二审中,XX物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曾某的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曾某向公安机关明确,其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向其告知后其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其不会驾车离开现场的。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提出根据当时车辆情况,曾某确实可能从后视镜看不到事故的发生。XX财险上海分公司则提出,该笔录系曾某的单方口述,无法证明其在事发时不知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该证据缺乏证明力。

本院经审查认定,接受鉴定的部门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其根据规定结合伤者的症状,参照伤者的病史资料对伤者的伤势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合理,XX财险上海分公司虽然对此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足额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本院对其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故,该点值得所有当事人借鉴:一般口语中的词汇,是否能成为法律上认定的专有名词,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证据的认定。常识和法律有所差异,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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