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的丈夫李某在外经商,王某在家照顾婆婆和孩子,房产证登记在丈夫李某名下,房产证由他保管,且李某从来不让王某接触存款,王某根本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李某每月给付王某及家人生活费。2009年至今,李某经常出差,时间越来越长,很少给王某及家人生活费,王某要求管理存款,但被李某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般来说,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不到夫妻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不能终止,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应当基于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出现一些重大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首先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隐藏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将一些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予以瞒报。转移就是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移他处。变卖是指将共同财产予以出卖,所得归个人所有。毁损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共同财产,以降低或消灭财产的价值。挥霍是指毫无限度地随意消耗共同财产,比如采取吸毒、赌博,超出能力的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方式浪费共同财产。采用虚假的方法伪造夫妻的共同债务,增加夫妻的债务负担,也会造成夫妻财产的减少,如果不允许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由于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比如其父母等,患有重大疾病,急需进行救治,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就会对其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严重障碍,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李某不向家人支付生活费,而且将房产和存款控制在自己手里,并且从来不让其妻王某接触存款,也不让其知道存款的数额,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