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吕某应聘到江龙木业公司从事热压工作,每月工资1286元。2010年9月,吕某在工作中不幸被热压机压碎了三根手指,后公司的经理马上送吕某去医院就医,先后做了两次手术,公司也帮吕某垫付了医疗费,但由于吕某的手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不能再继续从事工作了,所以,吕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吕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人社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也作出了工伤的认定,但江龙木业公司否认并不给予吕某赔偿相关的工伤待遇。为此吕某多次找劳动部门要求出面调解,但一直调解不下来,吕某也没有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过劳动仲裁。直到2016年7月吕某才找到了我,后我耐心地给吕某讲解和分析,也告诉吕某关于劳动仲裁时效也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耐心地帮助吕某收集和整理材料,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撰写仲裁申请书,整理好材料后便去来宾市来宾市仲裁委立案,立案后开庭,在一个月内便获得了仲裁裁决书,来宾市仲裁委几乎都支持了吕某的请求,吕某对这一裁决结果很是满意。
在获得仲裁裁决书后,被申请人江龙木业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于是便起诉到兴宾区人民法院,法院在立案后,吕某依然还是委托我作为他一审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也按照法律规定递交我们的材料,还递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两次入院住院的时间,法院组织开庭后,到获得判决书,法院不仅支持了我们在仲裁时的请求,在一审中的判决书还比仲裁裁决书多判得2000多元,满足了吕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