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5728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武,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新,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小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