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亚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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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丁亚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5728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武,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新,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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