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亚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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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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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原审被告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亚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一审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身判决作出后,委托人郑州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该案件中,我方认为深圳B公司并未将涉案工程交由A公司验收,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保修期尚未开始,深圳B公司未履行保修责任,因此根据合同中约定,A公司有权不将款项结算完毕。

    虽然最终法院未采取A公司的辩解,最终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耗费时间较长,在判决生效后,我方代A公司与B公司协商,在执行阶段经过我方与B公司的谈判,深圳B公司同意降低支付数额,为此,我方为A公司争取到了巨大权益!

    不论任何案件,只要能为委托人争取权益,律师一定会竭尽全力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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