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一审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身判决作出后,委托人郑州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该案件中,我方认为深圳B公司并未将涉案工程交由A公司验收,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保修期尚未开始,深圳B公司未履行保修责任,因此根据合同中约定,A公司有权不将款项结算完毕。
虽然最终法院未采取A公司的辩解,最终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耗费时间较长,在判决生效后,我方代A公司与B公司协商,在执行阶段经过我方与B公司的谈判,深圳B公司同意降低支付数额,为此,我方为A公司争取到了巨大权益!
不论任何案件,只要能为委托人争取权益,律师一定会竭尽全力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