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胃部手术术后去世患方陈述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270人看过

一、诊疗经过:

    原告亲属因上腹部不适于2020年8月24日到被告处就诊并入住肛肠外科病房,诊断胃部肿瘤,于9月1日进行手术,术后返回病房,9月2日早上被发现昏迷,腹腔引流出大量血液,诊断术后腹腔出血,虽然经过抢救,但是最终在9月2日18:42宣告临床死亡,抢救过程中介入造影发现有血管出血,死亡诊断为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跨科收治病人,存在不当

     患者为胃癌,应当收住普外科治疗,肛肠外科医护人员对胃癌患者的治疗和观察护理均不专业,对腹腔大出血缺乏预见,在发生腹腔大出血时应对措施明显欠缺,被告跨科室收治病人,不符合医院管理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对医疗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二)替代方案告知不到位

    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关于替代方案为空白,说明被告未告知患方替代治疗方案,让患方误以为手术是唯一的治疗措施,其二,拟行手术为腹腔镜辅助胃癌根治术,但没有告知腹腔镜手术和传统开腹手术的各自优缺点,严重影响患方知情选择权。

(三)腹腔镜适应症掌握不当

    腹腔镜手术难度大,手术视野暴露不充分,易于造成术中损伤,一般适用于操作简单的早期胃癌,患者术前影像学分期为2-3期,被告考虑为进展期胃癌,不应首选腹腔镜。另被告对肿瘤与周围脏器关系关注度明显不够,在术前讨论未涉及,根据手术记录,肿瘤已侵透浆膜层,向后侵犯胰头及十二指肠球部,分离困难,也印证患者病情不适合选用腹腔镜手术方式。被告手术方式选择不当,与发生腹腔大出血有不良影响。

(四)手术操作不当

    临床诊疗操作规范 普通外科分册 胃癌手术注意事项:癌肿较大侵及胰腺、或十二指肠后壁较难分离时要注意胃十二指肠动脉这一解剖标志。临床诊疗指南 肿瘤分册:胃癌术后出血的预防:术中对大血管进行双重结扎,缝扎,认真处理术中渗血,关腹前详细检查术野内有否出血。

    根据病历记载,肿瘤侵犯胰头及十二指肠,腹腔血管造影栓塞术见胃十二指肠动脉对比剂活动性外溢,印证被告术中操作不当,导致血管破裂出血,且术中及术后对出血处置不到位的过错。

(五)术后观察护理欠仔细,未及早识别腹腔出血,导致延误诊治。

    对患者术后血压下降情况重视程度不够,患者术后出现口渴,血压下降,应意识到腹腔出血可能并积极处理,但被告缺乏预见,观察护理不规范,错过早期诊疗时机。

(六)术后血压下降,处置不到位

     即使根据病历记载,患者于5:10出现血压低70/44mmHg,引流液增多,此时已考虑术后出血可能,但被告的救治措施明显不当,仅予以止血补液,未及时复查血常规明确失血程度,导致无法准确判断病情,完全不符合急性失血的诊疗常规,7:17患者突发意识不清,四肢湿冷,血压50/26mmHg,被告仍旧是输液治疗,7:39才输注红细胞,被告的整个诊疗过程均存在滞后,严重延误诊治,与患者病情加重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七)未及早手术探查或介入止血,错过了治疗时机

    患者为术后早期出血,且出血量大,已出现失血性休克,根据临床诊疗指南 肿瘤分册,应及早开腹探查,查明出血原因及部位或介入止血,对出血的血管栓塞止血。显然被告未尽其责。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尤其是上级医院的出诊手术医生没有对病人进行高度关注,手术过程中存在缺陷,术后被告护理不到位,监护力度明显不力,造成病变因腹腔出血而死亡,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过错包括并不限于以上观点,请鉴定专家予以全面评估,给出客观、公正鉴定意见。


谢谢!(最后鉴定为同等责任)

代理人:孙大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