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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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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如何委托做伤残鉴定

发布者:高勇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107人看过

   伤残鉴定是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对赔偿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因素。作为主攻侵权法方向的律师,不仅要掌握侵权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对法医鉴定医学也必须有深入的研究。本文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型化案件中的法医鉴定相关知识的初步介绍,对正面临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和初涉交通事故领域的律师都会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的种类和内容

一、伤残鉴定。

内容包括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2013年,武汉市地区个别鉴定机构可做营养费鉴定)、误工及休息时间、护理等级及护理期限、假肢装配周期及价格等。

二、伤情鉴定。

内容是鉴定伤者所受伤害属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就交通事故而言,其鉴定结论涉及到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内容是就伤者的伤情、并发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做法医鉴定。

伤残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往往带有倾向性。

理论上,凡是具备法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做法医鉴定。但是,根据华徽律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伤者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背景、专业水平、权威性、倾向 性 选择最合适的鉴定机构。因为有的鉴定机构倾向于保护伤者,鉴定结论有利于伤者。有的鉴定机构倾向于保险公司,在伤残评定中,能不评的尽量不评,可高可 低 的,从严掌握,鉴定结论不利于伤者。有的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水平有限,害怕鉴定被推翻,对可定可不定伤残的一般不予评定。

二、委托交通事故律师做伤残鉴定。

对于法医鉴定机构的倾向性,专业律师心知肚明。聪明的做法是在做法医鉴定之前委托专业律师,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伤者的鉴定机构,优化伤残鉴定方案。

三、武汉市主要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

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

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济世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

高勇交通律师团特别提示:

同济医院紧挨着同济医学院,那里一共有三家法医鉴定机构,正宗的是同济法医系大楼一楼的那一家,同济医院门口的两家都和同济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租的同济医院的房子而已,千万不要搞错了!

伤残鉴定时机

一、法医鉴定时机的规定。

理论上,伤者应当在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做伤残鉴定。

实践中,分不同的情形处理:

(一)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等级伤残的,可予伤后及1个月(以上)进行伤残鉴定。

(二)骨折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等情形,可自受伤之日起满3个月做伤残鉴定。

(三) 有 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面部瘢痕、色素沉着;颅脑损伤、精神障碍、植物人等;周围神经损伤;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 失 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肢体长骨骨折并发急、慢性骨髓炎,骨不连;脊柱损伤内固定遗有功能障碍;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等情形的,可自 伤后 6个月后进行伤残鉴定。

二、伤残鉴定时机不当的后果。

实践中,过早或者过晚做法医鉴定均存在很大风险。伤者往往因过早或者过晚鉴定陷入被动境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过早或过晚鉴定,车方及保险公司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果往往会发生变化,而且还拖延了索赔的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这些风险作为普通人是不得而知的。

有的伤者担心有后遗症,一直到做了二次手术后才做法医鉴定。一般而言,取出内固定之后,伤者就基本康复了,这种情形进行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机率要小很多,最终得到的赔偿也大大缩水。

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一、委托人。

伤残鉴定根据委托人、委托单位的不同,分为三种:单方委托、第三方委托、法院委托。其法律效力的大小也不同。

二、效力。

单方委托,即伤者或者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这种鉴定优点是由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选择对伤者有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时机,避免鉴定结果受车方及保险公司的影响,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方委托,是由办案单位(交警等部门)委托做法医鉴定,这种鉴定容易受到车方及交警部门的影响,而且,伤残鉴定机构可选择的范围有限,有的交警部门仅仅只对口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往往受人为因素干扰,其鉴定结果偏离客观情形较常见。

FROM:高勇律师团

编辑: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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