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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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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股骨头坏死多年后重新起诉获赔

发布者:高勇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6797人看过

交通事故股骨头坏死多年后重新起诉获赔




案情介绍:

交通事故调解结案

多年以后伤情恶化

伤残鉴定等级提高

重新起诉再获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 委托律师初获赔偿



第一阶段:

2010年11月21日,孙某驾驶鄂AYF99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从西向东行驶至头道街附近时,遇田某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由于孙某驾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其所驾车辆右侧后部将田某的自行车刮倒,致田某受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第二阶段

田某出院后,向武汉爱民法医鉴定所申请做了鉴定,2011年9月21日,武汉爱民法医鉴定出具了武爱新[2011]鉴定第886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田某的损伤构成X(10)级伤残,目前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后休息365日,伤后护理200日。

第三阶段:
   2011年10月25日,田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2011年12月23日,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田某与孙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126号调解书,某保险公司向田某支付赔偿金57769元(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多年以后伤情恶化 获赔金额难抵损失



第四阶段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虽然获得了5万多的赔款,但是田某伤情并没有好转,患处疼痛难忍,长期吃药、理疗也并未见任何好转,反而病情愈加严重。

2013年9月,田某前往武汉市普爱医院复查,因“右髋部疼痛2年,加重伴跛行半年”于2013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在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于9月18日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右股骨颈内固定取出术,出院诊断为“右股骨头坏死,右股骨颈骨折术后”,花费住院医疗费78265.05元,其中个人自付38000.59元。


网络求助再寻律师



第五阶段:

田某伤好出院后,深觉不公,认为保险公司及孙某支付给其的赔偿金完全不能弥补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和承受的痛苦,多方咨询下,其通过网络找到了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团。

在高勇律师团高勇律师为其专业的讲解了其再次主张权利、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性之后,决定委托高勇律师为其代理后期赔偿索赔问题。于是高勇律师与田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高勇律师团(也就是我们)迅速对案件进行跟进。


团队成员讨论研究 分析案情确立方案



第六阶段:

通过对近两年全国范围内最新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书进行检索分析整理,我们发现类似田某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只会支持其请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医 疗费的主张。对于其后期病情恶化、残疾加重、误工加长、后期治疗费增多等损失都不会支持,理由是在第一次诉讼中伤残赔偿金已经支付。

也就是说,假如我们提起诉讼,法院90%的可能都会判决孙某及其保险公司支付田某时间发生的医疗费,而驳回田某按第二次鉴定的鉴定意见支付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放弃,结合田某的实际情况,其本身确实因为多年以前的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而这种伤害一直在持续,田某的伤情直到第二次鉴定前才得以稳定,他的损失应该得到弥补,即使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

基于这一点,律师团成员达成统一意见,认为即使胜诉的可能性小,我们也应该放手一搏。对该案件,我们迅速的开始部署与安排,确立了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人数怎样确定,什么时候做鉴定,做几次鉴定,怎样准备证据材料,开庭时如何质证、如何辩论、代理意见如何起草、相关案例如何收集,都一一做了安排。


案件迅速处理 重新委托鉴定



第六阶段:
   2013年12月22日,我们委托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对田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爱法[2013]临床鉴第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田某的损伤构成IX(9)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75000元或据实赔付;伤后误工休息时间为365日,伤后护理时间200元(均含二次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时间)。

第七阶段:

法医鉴定意见书出来后,律师团案件负责相关成员迅速整理案件立案材料,书写起诉状、计算赔偿项目、列明赔偿清单等,立案材料准备好后,通知田某签字盖章,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风险,确认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果关系存异议 多次鉴定平争端



第八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方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田某2013年出现的“右股骨头坏死”的病情不是由2010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已经按照(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126号调解书履行了赔偿责任,不应当重复赔偿。

应对被告方保险公司的辩称,我方律师据理力争,当机立断,向法院申请对田某现有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2014年9月3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作出鄂诚信[2014]临鉴字第1022号法医鉴定意见书 ,认定被鉴定人田某2013年9月18日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与2010年11月21日交通事故所致的右股骨颈内骨折内固定手术并发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系直接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据理力争说服法官



第九阶段:

案件经历4次伤残鉴定之后,田某股骨头坏死的伤情与2010年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点得到了确认,但被告方又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即田某2014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方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鉴定意见中已经给出了权威的解答,田某的病情有一个发展过程,不同的人情况不一样,股骨头坏死在车祸以后1-2年可能发生,2012年3月已经出现股骨头塌陷,在2013年3月5日右股骨头塌陷、2013年6月18日右股骨头塌陷明显,田某经过1年诊 疗后住院治疗,没有自身延误因素。

也就是说田某自2010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2013年 9月一直处于治疗状态,其于治疗终结后的三个月后申请做了法医鉴定,2013年12月22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田某又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自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处于治疗状态,直到2013年9月才治疗终结,2013年12月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才得以确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无论是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还是从损失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田某的起诉时间都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


律师团队精诚合作 伤者权益终得维护



第十阶段: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多轮辩论,在我方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官厘清事实,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作出了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按照我方律所委托的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爱法[2013]临床鉴第意见书赔偿田某的损失,扣除第一次诉讼中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被告方另行赔偿田某医疗费(按实际发生)2807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发生)210元,营养费(按实际发生)210元,后期治疗费750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15年标准)67292元,误工费4801.28元,交通费200元,赔偿数额共计179802元。

田某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已经饱受病痛折磨五年,病痛甚至可能会伴其一身。虽然我们律师团为其争取的赔偿不能让其远离病痛,但至少可以让其损伤得到相应弥补,让其在经济上得到些许保障,不致发生无钱看病的局面。

案件能够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律师团成员无不欢兴鼓舞。法院能够认真听取案情,厘清案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更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局面。

希望这种高度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越来越多。

编辑:西霖


FROM:高勇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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