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
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
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
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
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五)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注: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
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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