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人们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保险人或者代理人违规操作产生的代签名问题及代填单证问题日渐突出。以下简要分析此种行为的效力问题及法律后果。
一、此种行为的效力
这里指的未签章是指投保人未签章。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如果事先没有得到投保人的授权,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问题。其效力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效力发生;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二、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待签字或者盖章下午的追认。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仅表明其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是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即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行为是追认方式的一种。
三、此种追认与保险人履行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
被代理人以交纳保费的方式,对代签保险合同进行追认,不能因此认为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向其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应当是遵循事实求是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代填内容未签章,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不能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