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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费”的两个小问题

发布者:高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12人看过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定的一种强制责任险,在生活实践中,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会以“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能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保,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是的交强险的立法初衷不能得以顺利实现。那么,保险公司的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呢?高勇交通律师团,专注于交通、工伤维权十二年,现为您解答关于“保费”的两个小问题,解除您爱车中的“保费”之忧。

一、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保费增加非保险公司拒保的正当理由

交强险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已经产生了特有的法定义务——投保人负有投保义务,保险公司则有责任予以承保,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因此,总体而言,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只会影响交强险合同内容的改变即保费的增加,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保的理由。

二、补足保费请求权的行使

机动车因改装,使用性能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保,但依然会涉及到保险费率调整的问题。那么,保险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补足保险费请求权呢?

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公司不得在反诉要求投保人补足保费。因为,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补足保险费和和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起诉要求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因此,保险公司应另案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费标准补足当期保费。

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在诉讼外请求投保义务人补足保险费:

一是:投保人在发生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能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后,主动办理批改手续的;

二是、投保人主动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知晓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

责任编辑:陈群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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