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伤者仍可找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伤者权益,体现交强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因此对于上述违法驾驶行为,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违法驾驶行为的赔偿义务有其理论依据。
二、理论分析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的实现。
交强险突出的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从而实现更便捷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交强险条例》第1条也明确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保险公司自设的功能和特点决定了相较于加害人,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能力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其保险赔付具有及时、简便、有效的明显特点,因而迅速填补损害是交强险责任制度设计的重要目标。
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下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特别是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风险转嫁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难以实现其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