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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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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类型和范围

发布者:高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71人看过

财产损失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类型和范围是什么,通俗的说,哪些财产损失能够获赔?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将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整理。

理论界的各大家将财产损失的分为可赔偿性损害及不可赔偿性损害。

如何将可赔偿性损害与不可赔偿性损害区别开来,各国规定不一,但是共通点是可赔偿性损害的界点是在财产性损害中需要有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均得具有可赔偿性,否则无法得到支持,那可赔偿性损害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俗的说就是目前法律对于财产损失主要赔偿:维修费用、所载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而对于物品使用的中断性损失、贬值损失是否归于可赔偿损害,法律界观点不一。我国目前对此持保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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