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d先生系h公司关联公司的t公司某项目部负责人,d先生在经营某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与w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私自以h公司名义向w先生支付借款本息累积190万元,致使h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h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认为w先生取得上述190万元无法律根据,请求一审法院依照不当得利判处w先生向h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认为w先生的不当得利与h公司无关,h公司起诉主体身份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h公司起诉。
h公司联系到宋程程律师,希望能够找到办法。宋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现有证据,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多处问题,二审受法律支持改判的可能性较大,并向h公司详细说明了案件解决思路和法律规定,h公司也同样认可,最终将该案件二审委托给宋律师代理。
律师处理
宋律师在二审中提出:1、一审法院剥夺了h公司的诉讼权利,未去查明案件争议的实质问题即h公司是否给予w先生资金及其数目,导致事实不清,存在程序问题;2、一审法院庭审中提出h公司原先应参加起诉w先生的借贷案件或申请再审,说明认可h公司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最终却以无利害关系驳回起诉,显然自相矛盾;3、目前现有关键证据转账凭证虽无原件,但可通过法庭调查证据等其他方式来核对证据真实性,一审法院却直接当庭不予认可,显然存在错误。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宋律师的观点,认为转账凭证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已生效的判决从形式上可看出h公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一审法院应当对其诉讼主张的内容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主体身份不当驳回起诉不当。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普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于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符合债的要素,总体分析来看,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通常情形下,获得利益一方没有主观过错,是善意占有,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首要因素。
2、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到利益,必然造成他方财产受到损失,在通常情形下,损失利益是自己一时过失造成的,主观上对自己财产管理不善,客观上受到财产损失,这也是不当得利的要素。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是对方受到损失的直接因素,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不是间接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就不会成立。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谓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因素,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开始有法律根据,而后来符合法律根据的原因消失了,那么获得利益就变成没有法律根据。
正确处理不当得利案件,能够弘扬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督促不当得利受益人及时返还财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