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劳务承包合同应当写明:
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和住所;
2.工程地点;
3.工程结构;
4.工程面积;
5.价款;
6.双方责任与义务;
7.验收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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