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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

发布者:朱剑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91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不可预见因素是一个大概念,与之对应的是不可预见费。不可抗力因素本身就包含不可预见性。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预见费又称为预备费,是指考虑建设期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而导致的建设费用增加的这部分内容。按照风险因素的性质划分,预备费又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大种类型。

  1、基本预备费:它是指由于如下原因导致费用增加而预留的费用:

  (1)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2)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

  (3)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生的挖掘及验收结束时进行恢复所导致的费用增加。基本预备费一般按照前五项费用(即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工程费)之和乘以一个固定的费率计算。其中,费率往往由各行业或地区根据其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2、价差预备费:它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费用内容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价差预备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综合价格指数,按估算年份价格水平的投资额为基数,采用复利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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