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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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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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作者:王成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5次举报

近日,山东平度刑事律师王成玲成功办结一起抢劫案,犯罪人获得了从轻处理,以下是呈交法庭的代理辩护意见书:

被告人李某抢劫罪一案,由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我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为是犯罪。

1、被告人生于1998年9月25日,其实施行为发生在2014年2月19日,当时被告人的年龄还只有15岁,依法应当适用14—16周岁年龄段的特殊主体来对待。

2、被告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3、所抢劫的财物数额不大,120元人民币。

4、该犯罪行为暴力轻微,未造成实际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是15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对象是在校学生,索要的财务是他们随身携带的财务,使用的是轻微暴力,被告人的行为和年龄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依法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缓刑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脏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又是从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适用缓刑的规定,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市人民 院

辩护人:

2014年月日

本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如一地贯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