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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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掉入民间借贷的陷阱

发布者:王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3923人看过

小企业、个体经济异军突起,给市场经济带来活力。伴随着政府审批权的下放,准入“门槛”的降低,大批小企业、个体经济像开了闸的水,一下子涌入市场,他们要么有项目;要么有手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其市场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宽广。然而,困扰小企业、个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一一启动资金从那里来?由于,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为了预防贷款风险,把准入“门槛”抬得很高,设立了很多不切合实际的“僵化”条件,实行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造成小企业、个体经济贷款难。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一些,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放“高利贷”为生的“小金融寡头”,看准了这个“商机”,经过“包装” 以各种名义,像“黄虫”一样,铺天盖地飞进了“玉米地”。为此,笔者提示:小心别掉进“民间借贷”的“陷阱”。

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经济困难、生活困难时,得到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的经济帮助。民间借贷,是互帮互助的产物,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因 “红、白”喜事、结婚、生子等事宜而自愿发生的礼尚往来一一“礼金”。这种民间借贷,往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民间借贷;往往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协议;即便是有协议,也往往是没有还款期限、没有还款利息。有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活期,而且金额较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很少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是,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而,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放贷款方往往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人,而向不特定的借贷方(人群)快速发放贷款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的方法,名为是买卖纠纷案;实为抵押借款纠纷案;由于,房产已经过户,造成民行交叉案件;导致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信访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始终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批工作。于是,出现了不立案“犯一个错”,一立案 “犯多个错”的现象。遇到这类案件,立案庭十分纠结;民事审判庭十分忐忑;终审法院战战兢兢;再审法院如履薄冰。唯一“解药”就是调解。结果是:久调不结、胜败不明、上访告状。那么,如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呢?笔者认为,要“严把三关”。

一是严把政策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以及答复》,从受理、审理、处理每一个案件做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严把立案关。由审查立案制度改革为登记立案制度后,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又要指导当事人诉讼,正确确定案由,避免诉讼当事人犯诉讼方向错误;既要诉讼风险提示一一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又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既要解决当事人诉讼难一一实现有案必立,又要解决法院审判难一一实现有案必审;把“两难”变“两易”,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

三是严把审判关。审判、审判,关键在于审查、判断。

1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凡是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为有合同效,没有提前支付利息的,没有计复利的,其主张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只能还本,利息不予保护。

2要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方式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借贷方违背合同的真实目的而做出意思表示,只要有诉讼请求(包括本诉和反诉)一律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按无效合同处理。

3 要审查诉讼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见利忘义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要件是:主体上,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自由职业者; 主观上,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按月计息每月2分一一1角利),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针对不特定人群快速(当天或者3三日内)发放贷款的行为;客体上,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对于虚假诉讼,依法一律驳回;对于恶意诉讼,依法一律实施司法制裁。该司法拘留的拘留;该司法罚款的罚款;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诉讼行为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给“民间借贷”者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原创: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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