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几次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检请假的问题,于是针对该问题本律师检索了法律法规及有关案例,对产前检查(“产检假”)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次)。
通过检索现有法规,至于产前检查一共休几次,一次休多长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以及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确定。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根据医疗保健机构的安排以及职工身体实际需要为女职工提供产前检查时间,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照病假、事假处理,否则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
产前检查时间既包括实际检查时间、等待时间,也包括在途时间。劳动者需注意,产前检查应当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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