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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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及诉讼管辖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655人看过

伤残等级及三期认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天津)——鉴定、医嘱、误工期可以到定残前一日。

诉讼管辖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车辆最先到达地)——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合理确定起诉地点。

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车辆注册地、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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