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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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中不同责任所占比例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921人看过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天津相关案件审判习惯)

动车之间责任划分:

同等责任:5:5,主次责任3:7,全责:1:0

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责任划分:

机动车主责:8:2,机动车同等责任:6:4,机动车次则:4:6

机动车无责:1:9(机动车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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