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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认定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89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3.2 机动车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已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规定仍有意义)中规定: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20/40标准”备受瞩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实务中关于是否属于机动车有争议可以进行鉴定,没有鉴定的电动摩托车按照非机动车概率大,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概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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