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对某线路工作井及接收井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施工,协议工程款450000元。该工程为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某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分包所得。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将工程交付使用。实际施工中产生增量施工费,2015年被告出具的《应付账款明细对账单》中确认该工程应付工程款为500000元。被告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成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理顺证据材料。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实际施工人追讨施工费。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为便于原告能够要回工程款,律师将本案发包人、转包人一同列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律师观点,判决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