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5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第一被申请人单位员工,二者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第一被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申请人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伤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5793元。2017年6月7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左前臂近端肌肉端神经开放损伤。2017年7月25日,经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2.5个月。2017年12月21日,经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伤残十级。2018年1月25日,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被应允。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申请人得到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应该获得的赔偿数额。
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准备了全面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计算出申请人应该获得赔偿的工资基数。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结合法律规定计算出全部工伤待遇差额。
立案后,本律师多次与主办仲裁员进行沟通,并与被申请人公司联系,最终被申请人同意补偿申请人工伤赔偿待遇差额。
律师感悟:
发生工伤以后,伤者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因工受伤的证据,并督促用人单位30日内进行工伤申报,如用人单位不予配合,个人应一年内尽快申报工伤。
至于工伤期内是否享受到了应有的待遇,可向律师进行咨询。待遇不足的,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