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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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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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郭爱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69人看过

子女抚养权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重,因为离婚案件中,大多涉及的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板块,在代理了这么多的离婚案件中,我也是对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方面有了颇深的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大的原则是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由此可见,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综合因素,并不是简单的问题,如果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子女随其生活能更好的给子女创造生活环境,有时离婚案件中也不乏有一些人就是为了达到一些个人目的,没有真正的站在孩子的立场考虑孩子的感受,偏执的争取孩子抚养权,这样对于自己和孩子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我们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能够真正的多为孩子考虑一些,毕竟孩子不是物品,不是我们大人交易的筹码,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会隔断我们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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