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乙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无责任,对于乙受伤的后果,甲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对乙虽系免费搭乘,但并不能免除甲在驾驶过程中对乙应尽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但免费搭乘是社会赞许并值得提倡的好意施惠、无私奉献的民事互助行为。鼓励免费搭乘,有利于营造乐于助人、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考虑到乙系免费乘车,为鼓励甲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根据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乙自己对其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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